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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
文章來源:中國商標網上注冊中心  點擊數:3033  更新時間:2010-07-29

                                         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提高注冊商標知名度,創立著名商標。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
  著名商標認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該商標注冊實際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在省內同類產品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3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出口量、創匯額等.)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被認知程度;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具有較高的市場信譽。


 

  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商標注冊證;
  (四)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提請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經濟貿易、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單位組成,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負責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指派公正、廉潔并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員參加評審。
  著名商標評審工作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著名商標認定材料按照著名商標認定條件進行審查、論證,并進行評審表決。
 
   第十二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具有著名商標資格,須經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評審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內,對評審為著名商標有異議的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異議成立的,駁回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無異議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發給商標所有人《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認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給《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
  (一)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
  (二)申請人弄虛作假的;組成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
  人員在推薦、評審和認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違反評審程序的。


 

  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資格有效期為4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逾期不申請延續的,該著名商標資格失效。


 

  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安徽”字樣,也可以將著名商標作為企業的字號。


 

  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明書、廣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標識。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他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未注冊的商標使用的;
  (二)他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商品裝潢使用,足以造成誤認的;
  (三)他人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使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請求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著名商標的變更、轉讓及使用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并應自變更、轉讓及使用許可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擴大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范圍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三)偽造虛假材料,騙取著名商標資格的;
  (四)著名商標的所有人已經消亡的。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著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商品質量,維護著名商標的聲譽。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著名商標評審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著名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六條 著名商標評審工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評審費用。經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公告的商標,申請人應當交納公告費;公告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曰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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