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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軍”與“華軍軟件園”商標不近似
文章來源:中國商標網上注冊中心  點擊數:2945  更新時間:2011-01-01

                                              “華軍”與“華軍軟件園”商標不近似

原告北京華軍凌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10號樓1305號。
法定代表人華軍,該公司經理。
被告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32號17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延紅,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北京華軍凌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華軍凌網絡公司)與被告北京奧藍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奧藍德信息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軍凌網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華軍、委托代理人張志峰,奧藍德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鴻榮、侯茗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軍凌網絡公司起訴稱:我公司為第1495844號“華軍huajun”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服務項目包括培訓、組織體育比賽、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等,注冊有效期自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我公司發現奧藍德信息公司在其主辦的華軍軟件園網站上提供收費圖書館服務,并提供相應圖書的下載服務,而且該公司在其主辦的華軍軟件園網站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我公司第1495844號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商標,并提供與我公司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服務,奧藍德信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奧藍德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商標專用權行為以消除影響、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9萬元以及支出的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1萬元。
奧藍德信息公司答辯稱:首先,我公司在第9類商品上享有“華軍”注冊商標專用權,我公司將“華軍”商標應用于華軍軟件園上,該網站主要是提供軟件下載、軟件商城、軟件知識和相關信息等服務,符合第9類商品的使用方式。在網上讀書頻道中提供少量書籍的閱讀和下載服務,也是第9類中“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的使用方式。因此我公司使用“華軍”商標是享有商標專用權情況下的正當使用。其次,華軍凌網絡公司注冊商標指定商品為41類,我公司華軍軟件園中對華軍商標的使用不屬于圖書館服務。我公司在華軍軟件園網站僅在下屬的一個欄目讀書頻道中提供了少量的圖書閱讀和下載,種類單一,數量有限,不具有一般圖書館藏所具有的綜合性的圖書門類和大量的圖書資源;另外我公司網站也不具有網絡圖書館強大的信息整理、圖書檢索功能、專業的系統軟件、特色的數據庫等特殊構成要求,而且網絡圖書館在商品服務區分表中亦沒有記錄,沒有明確的指引,故我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是原告注冊商標指定的圖書館服務。第三,華軍凌網絡公司已經被吊銷,其商標權主體資格已經消滅。并且華軍凌網絡公司在35、38、42類的案外華軍商標已經在撤銷過程中,相關行政訴訟已經追加我公司為第三人,華軍凌網絡公司本案訴訟是無理由的報復行為。綜上,我公司不同意華軍凌網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0年,第1495844號“華軍huajun”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注冊人為華軍凌網絡公司,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包括培訓、組織體育比賽、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廣告宣傳冊除外)、無線電和電視節目制作、動物園、經營彩票。商標注冊有效期為200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2007年10月17日,華軍凌網絡公司因未按期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該公司尚未注銷。
2010年,奧藍德信息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核準依法注冊了第5831375號“華軍”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包括計算機、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周邊設備、調制解調器、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光盤(音像)、視聽教學儀器、電子字典、計算機游戲軟件。商標注冊有效期為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華軍軟件園網站主頁面以及相關子頁面左上角均顯示有“華軍軟件園onlinedown”標識。華軍軟件園網站主要提供軟件下載、咨詢、程序安裝等服務,同時通過注冊并支付一定費用后亦可以在華軍軟件園讀書頻道實現書籍的在線閱讀和下載。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華軍軟件園主辦單位以及華軍軟件園讀書頻道實現在線閱讀的過程進行了公證,并出具了(2010)京長安內民證字第6268和6269號公證書。
另查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第9類的“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與第41類的“提供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不構成類似。
另查二,華軍凌網絡公司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支付公證費1764元,向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9000元。
上述事實,有第1495844號商標注冊證、第5831375號商標注冊證、京工商西處字(2007)第D59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0)京長安內民證字第6268和6269號公證書、律師費發票、公證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華軍凌網絡公司為“華軍huajun”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類似的服務中使用該商標。雖然華軍凌網絡公司因未年檢營業執照被行政機關吊銷,但該公司至今尚未注銷,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其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華軍凌網絡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是:奧藍德信息公司在華軍軟件園網站的讀書頻道提供書籍的付費在線閱讀和下載時使用了“華軍軟件園onlinedown”標識。對此,華軍凌網絡公司主張上述行為屬于在“華軍huajun”商標核定使用的“提供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本案奧藍德信息公司提供的“書籍的付費在線閱讀和下載”屬于“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的商品類別,該類別依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與第41類“提供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服務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第二,目前在我國,“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與傳統的“收費圖書館、圖書出版”在兩者的用途和目的、功能和內容、使用方式和服務方式以及消費對象等方面還具有差別,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對涉案的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產生混淆。第三,從商標的對比看,華軍凌網絡公司的“華軍huajun”商標與奧藍德信息公司使用的“華軍軟件園onlinedown”標識相比,雖然都有華軍字樣,但兩者存在差別,“華軍”文字和“軟件園”的結合使用,與奧藍德信息公司所有的“華軍”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種類相符合,該種使用方式不會產生與華軍凌網絡公司的“華軍huajun”商標產生混淆的可能。綜上所述,奧藍德信息公司對“華軍軟件園onlinedown”標識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對于華軍凌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華軍凌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北京華軍凌網絡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普  翔
                        代理審判員       蘇志甫
                         代理審判員         范米多
                  二O一O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趙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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